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林永鴻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李陳秀蘭
陳火煉陳德利
陳永坤
陳秀甄陳美秀陳永員楊明秀
楊明琴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號4樓之
楊油甘楊明珠
楊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李陳秀蘭、陳火煉、陳德利、陳永坤、陳秀甄、陳美秀、陳永員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楊明秀、楊明琴、楊油甘、楊明珠、楊明華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08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其他18位共有人共有;同地段7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11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其他5位共有人共有,被告則為系爭708、711地號土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登記地上權人。兩造前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爭議涉訟,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36號民事判決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至110年7月31日終止,被告就此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而系爭地上權於前案確定判決所定之存續期間屆滿後,被告應辦理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詎原告於111年11月19日函知通知被告等人塗銷系爭地上權,被告均置之不理,系爭地上權登記業已妨害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就系爭708、71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甲、被告楊油甘、楊明珠、楊明華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前於期日到場之答辯為:系爭地上權本未有定有期限,且系爭地上權係為坐落系爭708、711地號土地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得繼續租用系爭708、711地號土地而設定,系爭房屋迄仍可使用,前案確定判決逕依原告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並不合理等語。
乙、其餘被告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708、711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前案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自堪信實。至被告楊油甘、楊明珠、楊明華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此僅係就前案確定判決依民法833條之1規定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無理由再為爭執,自無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1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系爭
708、7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地上權於前案確定判決所定之存續期間屆滿即至110年7月31日後,依前開說明,系爭地上權業已消滅,惟被告仍登記為系爭地上權人,顯妨害原告之所有權,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第821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一:
編號 地號 登記地上權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收件字號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李陳秀蘭 陳火煉 陳德利 陳永坤 陳秀甄 陳美秀 陳永員 公同共有 全部 35.07 繼承 重登字第016620號 登記日期:112年2月13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李陳秀蘭 陳火煉 陳德利 陳永坤 陳秀甄 陳美秀 陳永員 公同共有 全部 6.61 繼承 重登字第016620號 登記日期:112年2月13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附表二:
編號 地號 登記地上權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收件字號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楊明秀 楊明琴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華 公同共有 全部 35.07 繼承 重登字第011643號 登記日期:85年3月19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楊明秀 楊明琴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華 公同共有 全部 6.61 繼承 重登字第295370號 登記日期:96年12月18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