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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2號上 訴 人 黃秋華被上訴人 林容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32 號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