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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吳柔萱被 告 楊悰崴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戴羽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6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暨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無正當理由,未於最終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及訴外人張睿澤、張婉怡均為「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下稱美極客公司)經銷團隊「澤澤稱奇團隊」之成員,訴外人張睿澤為「澤澤稱奇團隊」創辦人,伊與訴外人張婉怡(下稱張婉怡)分別為該團隊之二星領導,被告則為張婉怡線下加盟經營者,伊與張婉怡又各自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澤澤稱奇magic」(共有成員81人,下稱A聊天室)、「澤澤稱奇Yo magic life」(共有成員121人,下稱B聊天室)群組聊天室,作為與經營團隊成員間聯絡商討經銷事宜之用。詎被告於民國000年00月間,因與張婉怡發生感情糾紛後分手,繼之對伊與張睿澤亦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㈠於110年2月25日15時55分許,將A聊天室中之管理者伊與張婉怡及張睿澤退出A聊天室,再將自己與張婉怡在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上傳,並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為「這就是這個團隊的真面目 上樑不正下樑歪 身為創辦人不斷騷擾底下女夥伴 一路複製下來 上面做什麼 下面跟著做什麼 變成女領導與男夥伴最扯的是 核心人物亂搞男女關係」、「兩位二星 還會排行事曆輪流去最高領導人的家 都說是點貨 或是對帳在行事上互相尊稱姐姐或妹妹 簡直就像在演宮廷劇 如果是一般正常關係為何不敢表明呢 還是因為關係複雜呢」等足以毀損伊名譽之訊息,供A聊天室內多數成員觀看,嗣將A聊天室全部成員退出該聊天室。㈡於同日17時52分許,以相同手法,先將B聊天室內之管理者退出群組,再將自己與張婉怡在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上傳,並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為「身為一位最高領導 盡會私底下騷擾女夥伴 果然複製給底下領導」以及張婉怡在LINE中暱稱之截圖等足以毀損伊名譽之訊息,供B聊天室內多數成員觀看,嗣將B聊天室成員退出該聊天室,侵害伊之名譽權,且被告在伊商業群組毀損伊名譽,造成伊的經銷商不跟伊合作,影響伊收入損失,受有財產上損害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情節重大,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伊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球為命被告賠償伊100萬元本息之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但原告請求伊賠償非財產損害50萬元過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一般為8,000元至20,000元。原告主張受有財產上損害50萬元,被告否認之。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無法看出有何財產上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有因果關係存在。且被告爭執原告提出之證據之形式真正。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並非原告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亦無對話日期,亦未見說明退款之原因,無法證明係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造成原告訂單減少,原告未證明受有5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有於前揭時、地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466

號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見本院卷第52頁),則被告有分別於前揭時、地為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事實,堪信為真。⒊被告於前揭時、地即附表所示之時間、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

文,均為影射原告亂搞男女關係等損害原告名譽之內容,被告於不同聊天室所上傳張貼之內容,核屬於不同之侵權行為,併予敘明。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侵權行為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參照)。被告分別於A、B聊天室上傳如附表所示貼文影射原告亂搞男女關係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情節重大,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名譽受有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又被告所為二侵權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時間上為同一天,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即非財產上之損害,一併以予考量。則考量原告之學歷為研究所畢業、現無業;被告為專科學校畢業、現為汽車駕駛員,月薪(底薪)約2萬餘元,為兩造自陳在卷(本院卷第35頁、第45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個資卷)、原告陳報之土地共有情形(見限閱卷),即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財產及所得情形及侵權行為之態樣、原告所受侵害痛苦之情形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適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財產上損害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主張權利之人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A聊天室、B聊天室為其商業群組,被告在其商業群組對伊名譽毀損,造成伊經銷商不跟伊合作並進而退款,受有財產上損害50萬元等情,為被告否認,揆諸法律規定說明,原告自應就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與被告前揭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原告雖提出對話內容及美極客後台組織圖、KEY單證明

、原告合作金庫帳戶內頁資料(見本院卷第69至93頁、第95至157頁、第189至281頁、第339之355頁),惟觀之上開LINE對話內容,雖有團隊搞成這樣我們不想合作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惟並無論及係因被告所陳述之內容而受影想,是以美極客後台組織圖、KEY單證明、原告合作金庫帳戶內頁資料雖有呈現原告收入減少之情形,惟其減少之原因為何,原告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與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證明被告上開侵權行與原告收入減少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

⒊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計50萬元,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上揭法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上述得請求之50,000元,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4月1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審附民字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准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附表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網路平台 1 110年2月25日15時55分許 這就是這個團隊的真面目 上樑不正下樑歪 身為創辦人不斷騷擾底下女夥伴 一路複製下來 上面做什麼 下面跟著做什麼 變成女領導與男夥伴 最扯的是 核心人物亂搞男女關係」、「兩位二星 還會排行事曆輪流去最高領導人的家 都說是點貨 或是對帳在行事上互相尊稱姐姐或妹妹 簡直就像在演宮廷劇 如果是一般正常關係為何不敢表明呢 還是因為關係複雜呢 通訊軟體LINE成立「澤澤稱奇magic」即A聊天室 2 110年2月25日17時52分許, 身為一位最高領導 盡會私底下騷擾女夥伴 果然複製給底下領導 通訊軟體LINE成立「澤澤稱奇Yo magic life」即B聊天室內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