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3號上 訴 人 張明正
張玖妹張代兒張修儀張修民陳欽飛張霓雲張麗華段方方張修齡陳柿黃張美玲張玉宗(即張吳如鳳之繼承人)
張清華(即張吳如鳳之繼承人)
張俐雅(即張吳如鳳之繼承人)
張嘉紋(即張吳如鳳之繼承人)被 上訴 人 錢劉美枝
王賢源
張王阿珠王阿貴翁王阿英林永蘭(錢椿桂之中國籍配偶)
柯志函(即柯元枝、林來好二人之繼承人)
柯志杰(即柯元枝、林來好二人之繼承人)
柯皓翔(即柯元枝、林來好二人之繼承人)
柯春華(即柯元枝、林來好二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永久地上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