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53號上 訴 人 張一凡被 上訴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王思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