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簡宇翔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簡仰軒公法定代理人 簡瑞和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違反租賃契約,故請求被告給付租賃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被告則抗辯已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查被告所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874號),應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此為兩造所不爭(參見本院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被告提出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可佐,為免判決歧異及節省當事人開庭之勞費,本院認於該事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