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3號上訴人 簡智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簡仰軒公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計算式:(每期租金20萬元+6萬元)×2=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