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4號上 訴 人 簡宇翔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簡仰軒公法定代理人 簡瑞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租賃權涉訟其租賃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本件租賃契約約定每期租金共計52萬元(12萬元+30萬元+10萬元),二期租金為1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