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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黃靜汝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呂芳居

葉金鳳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黃靜汝與被告呂芳居間於另案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原告黃靜汝與被告呂芳居有無債權存在為前提,現在該案由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事件審理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