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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王林玉秀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被 告 藍清景

藍王秋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靜義被 告 板橋港口順天宮法定代理人 陳清輝被 告 鄭德文即三泰汽車商行

蔡美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竑睿被 告 許永昌

張立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益彰追加 被告 許淑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3行關於「藍靜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藍王秋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