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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呂玉真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秦民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劉姵岑到庭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