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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跟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聲 請 人 AD000-K112041(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相 對 人 黃啟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九項關於「彰化縣○○鄉○○村00號」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街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