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跟護字第9號抗 告 人 AD000-K112156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