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天翔陳有延蔡興諺被 告 劉宥德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被 代位人 楊薆芯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劉世森於民國110年9月4日死亡,原告係被代位人楊薆芯之債權人,被代位人迄未清償積欠原告借款,且被代位人已陷於無資力,被代位人及被告二人分別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同為被繼承人劉世森之繼承人,但被代位人及被告就遺產分割事項無法協議,原告為保全自己債權,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情。而訴外人劉世偉以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18
70、1871、187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2樓、3樓)所有權之權利範圍各100分之38,係訴外人劉世偉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劉世森名下為由,對本件被代位人及被告向本院民事庭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審理後駁回訴外人劉世偉之訴,然訴外人劉世偉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終結。茲因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劉世森之遺產範圍以訴外人劉世偉向本件被代位人及被告所提起之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是否有理由為據,非俟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