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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簡志仲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被 告 簡志光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7行關於「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0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16212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