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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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