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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 告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廷安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許乃仁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3、4項之訴訟標的,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塗銷(回復原狀)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關於原告於訴狀所援引民法第106條、第87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185條,並非塗銷(給付之訴)之請求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