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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張清壽

張陳美珠被 上訴人 王順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被 上訴人 許金葉

賴吳茶何慧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947元(計算式:4萬9,817元+6萬6,140元+6,597元+1萬5,393元=13萬7,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