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陳怡君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路○○○00號信箱被 上訴 人 陳文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0,166元元(見本院卷第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