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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黃依清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