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弘洲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鄭宇容律師陳履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潘怡秀、劉姿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駁回陳冠州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