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呂明進

陳呂美華以上2人代 理 人 李幼鄉聲 請 人 呂明益

曾呂美月呂正雄呂政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佑珈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第2頁第28至29行內容(即主文

一、㈥)發現與現場狀況不符,即附圖所示1-8⑻部分有被告林函葳所有建物,1-2⑼部分則並無建物,應將被告林函葳分配1-2⑼部分,改分配至1-8⑻部分,以符使用現況,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更正等語。查原判決主文一、㈥,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已就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前開主張,應屬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之上訴事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