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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增養法定代理人 游力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游順民

游順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3,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