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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正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股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36,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裁判案由:退還股款等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