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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 告 熊朱含笑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複 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被 告 陳彥儒

熊定吉(原告熊朱含笑不得代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示建物部分編號1、3門牌號碼關於「嘉義市保健街」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街○○○號1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關於「陽台:8.6」之記載應更正為「陽台:8.06」、編號2門牌號碼關於「嘉義市○○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街地○○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