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歐炳煌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胡徐玉梅
胡言愷(原名胡元國)
胡勝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無極七玄宮法定代理人 劉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