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啓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真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9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