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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聲 請 人 陳源崑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代 理 人 郭曉蓉複 代理 人 吳秉諭律師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漏未附上附件所示附圖,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