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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上 訴 人 方文勇被 上訴人 葉寶珠特別代理人 方佩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6萬8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6萬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