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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宏偉

郭于緁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楊進昌

顧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0,000元【計算式:4,100,000元+5,000,000元=9,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