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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5號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被 上訴人 林吟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金錢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4萬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