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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彭瑞宏上列上訴人與新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仁捷(即蔡仁捷建築師事務所)等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25,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有效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