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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 告 三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信勇被 告 德裕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緒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17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