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 告 蘇桂香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被 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被 告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均登記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及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確認被告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