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抗 告 人 林慶福(即林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林炳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