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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張雪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榮傳

參 加 人 古世華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4萬863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9.34+33.19)㎡×起訴時即112年之土地公告現值10萬7,281元]+8萬6,962元=894萬86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