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參 加 人 古世華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