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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參 加 人 古世華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