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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複 代理 人 巫政澔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8,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