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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上 訴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被 上訴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紹翔訴訟代理人 鄧振球律師

陳采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44,777元(計算式:本訴12,325,071元+反訴24,519,706元=36,844,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2,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