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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原 告 謝奇宏

謝鳳慈

郭桂玲

謝鵬森

謝明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被 告 郭懌昕

郭守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建物登記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建物登記建號 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區○○段○小段 00000-000建號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郭懌昕 二分之一 ○○區○○段○小段 00000-000建號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郭守駿 二分之一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