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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13號上 訴 人 翁明吉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萬4,000元【計算式:(112+2+135+74+19+3)×1,200=41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