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原 告 郭文良
郭林花子郭錦揚郭木林郭騰清(原名郭明哲)
郭上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聖王公兼法定代理人 郭坤地被 告 郭坤地
郭宜勝
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郭根在
郭錦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