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抗 告 人 郭坤地訴訟代理人 郭騰澤上列抗告人即被告郭坤地與相對人即原告郭文良等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就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符,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係對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