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97號原 告 黃忠明建築師事務所即黃忠明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複 代 理人 范力山律師
郭驊漪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醫院(原名: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
院)法定代理人 王偉傑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主張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二三進案工程及四小棟工程案編號3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117萬7,000元、及一進案工程編號1,罰金1萬5,000元,已遭被告扣款;被告則抗辯上開違約金及罰金尚未給付。經查,被告曾函文向原告表示上開款項將於第四期監造費用中扣除(原證14、被告4),被告於給付原告第四期監造費用中是否已扣除上開款項。兩造應於115年8月5日前各就主張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暨將繕本逕自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