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 秦語喬被上 訴 人 楊崇鑫
楊瑞璋王婷婷
陳勳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1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