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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呂○言(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呂○辰(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蘇○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劉志忠律師林忠儀律師原 告 呂哲旻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林忠儀律師被 告 呂素真

李佳穎呂君誼李莉秋(原名:李蕙紜)

呂彩鳳

李秀月

呂詠潔

李麗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被 告 呂萬益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