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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複 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即反訴原告 蕭惠文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藍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逸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