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元寗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董又瑢
董玉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7,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