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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上 訴 人 熾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被 上訴人 蔡伯渝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