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程淑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忠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670元,上訴人僅繳納133,87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日期:2025-06-02